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芜税二稽处〔2020〕55号
肖XXX:
我局(所)于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14日对你(单位)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1.你于2010年3月与周XXX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50%股权转让给周XXX,转让金额3650万元。2010年4月《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0]巢民二终字第XXX号)确认你50%股权实际出资为1103万元。你转让安徽省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所得为2547万元(支付金额3950-归还借款300-原有股权投资1103=2547万元)。转让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9.4万元,未申报缴纳。2.你于2009年3月与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股权转协议》,将持有的无为县XXX置业有限公司51%股权转让给XXX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让金额2800万元。股权转让协议确认你持有的51%股权及权益为2370万元,转让股权所得为430万元。股权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6万元,未申报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文件规定,此两笔税款已过追征期,不予追征。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税务机关按照前款方法确定应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时,还应当包括滞纳金和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第八十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违法。第八十一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 第八十二条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因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26号)
你局《关于明确未申报税款追缴期限的请示》(新地税发〔2009〕1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情形不属于偷税、抗税、骗税,其追征期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精神,一般为三年,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五年。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欠税追缴期限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813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和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缴纳税款的义务。纳税人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追征,直至收缴入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豁免。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没有追征期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52条有关追征期限的规定,是指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的责任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在一定期限内未发现的,超过此期限不再追征。纳税人已申报或税务机关已查处的欠缴税款,税务机关不受该条追征期规定的限制,应当依法无限期追缴税款。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复字〔2004〕27号)(以下简称27号意见)、《司法部关于提请明确对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二年未被发现”认定问题的函》(司发函[2004]212号)。
关于本案的一点儿看法,结论是支持芜湖稽查局的税务处理。 第一,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是针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申报处理的条款,与本案正好对应。 第二,326号文件的确不能直接引用,但是征管法只是规定了偷逃抗骗无限期追征,税务机关不能扩大范围。按照326号文件,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是恰当的。 第三,征管法的规定是对称的,在没有构成偷税的情况下,出于征管效率的考量。无论少缴纳税款,还是多缴纳税款,都有一定的处理期限,是对称的。这是一个事情的两个方面。第四,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理论上可能不知道自己具有纳税义务,所以仅仅没有纳税申报,不足以定性偷税,按照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理。这是征管法的制定初衷。当然,具体到个人股权转让没有申报,是不是确实不懂的自己有纳税义务,还是确实有故意成分,这个事实确实可以讨论,但是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应该推定为不是偷税。
在现行政策框架下,该股东如果欺骗隐瞒,阴阳合同,或者通知申报仍然不申报,构成偷税。而上述情形,本文未提及。就不能一味的归责于纳税人,非要说他就是应该知道。第五,事实上,目前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股权转让先税后证的制度,可以有效的限制纳税人的不申报行为,如果纳税人申报时为了少缴税编造资料阴阳合同,就是透水情形,不受追征期限制。